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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与李书旺、么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李书旺,么改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朱老庄乡新城海村。法定代表人:宓瑞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书旺,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么改兰,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书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旺、么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