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与李书旺、么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李书旺,么改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朱老庄乡新城海村。法定代表人:宓瑞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书旺,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么改兰,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书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旺、么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