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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存建与被申请人郑章标、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存建,郑章标,龚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财保2号申请人郑存建,男,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郑章标,男,汉族,个体户,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龚雪华(系被申请人郑章标妻子),女,汉族,个体户,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郑存建因被申请人郑章标、龚雪华欠款274820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俩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人福建闽中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城关镇的房屋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章标、龚雪华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房屋一套(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74820元);二、查封担保人福建闽中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城关镇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