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68号罪犯张永文,男,1957年9月1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白山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永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永文2011年3月在长白县与非法越入我国境内的张云燮相遇,并将其带回自己家中容留。其间,张永文指使张云燮回朝鲜组织朝方人员非法越境到中国帮其干活。张云燮回到朝鲜,组织裴慧京等朝方人员后与张永文取得联系,张永文认为组织的人太少,要求在多组织几人。张云燮便指使裴慧京组织朝方人员,裴慧京拉拢了崔香心等三名朝方人员。2011年4月12日晚,张云燮与张永文取得联系后,带领裴慧京等八名朝鲜公民从朝鲜惠山市非法越境到中国长白县,并由张永文雇车接至家中,从事清林、架天麻杆等工作。张永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策划、指挥他人偷越我国国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张永文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