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光维与户县秦渡镇北牛村村民委员会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维,户县秦渡镇北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赵光维,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武章,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北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团刚,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4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2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