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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源利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恒源利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82号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恒源利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仲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源利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