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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意博与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意博,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孙意博,女,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孙双红、刘卫丽(实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意博诉被告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意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九十七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