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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宁市阿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阿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91号原告:海宁市阿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海潮村虞家场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1229-0。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筱玲,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城佳,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文港南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1552-5。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董事长。原告海宁市阿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阿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97元,由原告海宁市阿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贞贞书 记 员 金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