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泉泓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其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泉泓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4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泉泓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其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000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其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其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其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其玉(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118241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