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胡叶奇与刘金亮、刘亚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叶奇,刘金亮,刘亚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95号原告胡叶奇。被告刘金亮。被告刘亚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西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叶奇诉被告刘金亮、刘亚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叶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