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二公司)。被执行人罗某某。原告中铁十七局二公司诉被告罗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陂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十七局二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二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罗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二公司给付租金130000元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罗某某承担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即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财产进行了调查:1、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罗某某虽在金融机构有开户信息,但均无存款;3、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有被执行人罗某某的车辆登记信息,亦被另案查封;4、由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二公司提供的线索,即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罗某某的武汉市黄陂区民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武汉市黄陂区绿灵生态农场。经本院调查,该两公司虽在工商部门有登记信息,但既无办公地、又无资产、人员生产管理及银行账户,实属空壳公司;5、被执行人罗某某现居住地无线索查找。被执行人罗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2015年8月27日,另一执行案件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26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罗某某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二公司虽此次恢复执行申请中,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罗某某财产新线索,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1)陂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某某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1)陂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