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粟永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35号罪犯粟永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棕李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5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00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永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6个月,附加罚金30000元(罚金未缴,开证明),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粟永生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粟永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粟永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永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永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