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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冯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中煤四处工人。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冯某到王某宿舍内休息,发现王某床铺下压着的记工本上写着一组六位数“202737”,意识到可能是银行卡密码,便从床头的背包里翻出了王某的建行工资卡(6227000120510836215),随后冯某拿着该卡到邢台市守敬南路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胡家营支行自动取款机处,利用该组密码盗走王某建行卡内现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家属向王某赔偿了损失1480元。被告人冯某于2015年8月19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证明、退赔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延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灿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