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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宋龙与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宋龙,李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周宋龙。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中。原告周宋龙诉被告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建中因缺资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由被告李建中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周宋龙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李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