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铝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4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无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后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0日22时许,蔡某乙伙同徐某(二人均已判决)、敖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在网上低价出售QQ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胡某信任,后将隐藏有木马程序的链接发送至胡某电脑,将胡某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现金167714元盗走。被告人蔡某甲在明知蔡某乙等人用植入木马程序的虚假购物网站为手段,诱骗被害人现金167714元的情况下,仍用自己手中持有的中国农业��行卡(账户:62×××70,户名:刘贝)帮助蔡某乙转移赃款17200元,并收取洗钱费用700元自肥。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蔡某乙、徐某、敖某的证言,蔡某乙辨认蔡某甲的笔录、照片,蔡某甲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解回罪犯通知,破案报告及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证明、蔡某甲、蔡某乙、徐某的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窝藏、转移赃款17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