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黄露丝与庞梧桐、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露丝,庞梧桐,黄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21号原告黄露丝。委托代理人何胜林,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梧桐,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住广西百色市火车站站前大道南大建材市场********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1********。被告黄慧。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庞筱,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港南分所律师。原告黄月娥诉被告庞梧桐、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艳新担任记录。原告黄月娥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胜林,被告庞梧桐、黄慧的委托代理人庞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庞梧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支付利息3000元。随后,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予以证实。期间,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6月,被告就再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拒绝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诉讼费。被告庞梧桐、黄慧辩称,原告仅凭一张借条主张权利,不能证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慧与庞梧桐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日,被告庞梧桐向原告黄露丝借款100000元,其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黄露丝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月息3%计付,每月利息为人民币3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人为庞梧桐”。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按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此后,被告即关闭手机,并拒绝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庞梧桐向原告黄露丝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庞梧桐借贷是否属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在庞梧桐与黄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慧称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分享借款投资所带来的利益,故本案借款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利息计付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有约定月利息为3%,但已超过法律予以保护的最高权限额,应以年利率24%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梧桐、黄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露丝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庞梧桐、黄慧承担。上诉应履行的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名: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任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