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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明辉与被执行人潘贤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辉,潘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苏明辉,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菲律宾华侨,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姚云,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潘贤杰,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苏明辉与被执行人潘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扣划银行存款3182元。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