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陈**1、赵**1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1,赵**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1号申请人陈**1,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魏县张二庄乡张庄屯村人。被申请人赵**1,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牙里镇楼西村人。申请人陈**1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1位于魏县县城南方商贸城7排5号上下两层面积为180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俊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