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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锡波诉被告芦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锡波,芦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64号原告:潘锡波,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被告:芦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锡波诉被告芦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锡波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锡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锡波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潘锡波承担。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元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