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庆城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吴艳红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庆城民初字第1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