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合肥神州催化净化器有限公司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神州催化净化器有限公司,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53号原告:合肥神州催化净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组织机构代码56639419-2。法定代表人:吕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胜国,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范礼。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