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宁、王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王慧超,虞勇,谢广义,雷玉东,王利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605-1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理事长被告王宁,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莘县。被告王慧超,女,1994年3月13日出生,住莘县。被告虞勇,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住莘县。被告谢广义,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莘县。被告雷玉东,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莘县。被告王利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王慧超、虞勇、谢广义、雷玉东、王利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宁、王慧超、虞勇、谢广义、雷玉东、王利成的银行存款、工资、房产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宁、王慧超、虞勇、谢广义、雷玉东、王利成的银行存款、工资、房产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数额、期限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