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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民初8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佳东与陈海锋、陈文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佳东,陈海锋,陈文忠,陈文国,辽宁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5民初847-1号原告林佳东。委托代理人胡洋,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锋。被告陈文忠。被告陈文国。被告辽宁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佳东诉被告陈海锋、陈文忠、陈文国、辽宁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陈海锋兴业银行大东支行账号:62×××12、辽宁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银行铁西支行账号:21×××18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海锋兴业银行大东支行账号:62×××12的冻结。二、解除对辽宁鸿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银行铁西支行账号:21×××18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