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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吴某。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经查明,原告、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原告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间婚姻关系。本院认为,离婚纠纷涉及到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诉状中必须予以提及,本案中,原告在明知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避而不提小孩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具体之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志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