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14号原告:吕某某,系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沈阳市第一制药厂工人。委托代理人:吕某,系沈阳市水泵厂退休工人。被告: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陈艳玲,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于国威,系该医院医务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收取58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菁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