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章世玲与邹逢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逢春,章世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逢春,系湘F×××××号小型客车驾驶人。委托代理人陈立娟,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世玲。委托代理人杨晓明,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罗城路160号。负责人彭四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蹈,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逢春因与被上诉人章世玲、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上诉人邹逢春的委托代理人陈立娟,被上诉人章世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逢春以其自愿履行一审判决内容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逢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逢春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征收1055元,由上诉人邹逢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