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岳一如诉被告蔡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一如,蔡国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岳一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岳进,汉族。被告蔡国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一如诉被告蔡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一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1元,由原告岳一如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