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登磊与董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060号原告韩登磊,男,1996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董怡斌,男,199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登磊诉被告董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登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 军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