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陶增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34号罪犯陶增光,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杨二庄镇杨二庄工贸区清扬路***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00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增光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200000元(罚金未缴,开证明),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陶增光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陶增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增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增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增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