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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广民诉王林、李公香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民,王林,李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民,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被执行人:王林,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李公香,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申请执行人刘广民与被执行人王林、李公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李公香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