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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申字第160号—2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孟晓军、房秀英、许文江、修立明、李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晓军,房秀英,许文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60号(2015)齐民申字第160号—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晓军。委托代理人:许永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秀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文江。再审申请人孟晓军因与被申请人房秀英、许文江及一审被告修立明、李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孟晓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再审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孟晓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晓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