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160号—2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孟晓军、房秀英、许文江、修立明、李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晓军,房秀英,许文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60号(2015)齐民申字第160号—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晓军。委托代理人:许永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秀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文江。再审申请人孟晓军因与被申请人房秀英、许文江及一审被告修立明、李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孟晓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再审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孟晓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晓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