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朱小兵与贾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兵,贾康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90号原告:朱小兵。委托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康群。原告朱小兵与被告贾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黄山口村8号已经拆除。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住址义乌市稠佛路26弄16号不存在,经本院通知原告补正,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小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