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颖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颖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字第3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平路松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丽,主任。委托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捷,女,196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颖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