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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林辉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辉,谷亚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553-1号原告刘林辉,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被告谷亚立,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辉诉被告谷亚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谷亚立名下的某房产。原告刘林辉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和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林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刘林辉的某房屋及小型轿车;二、冻结被告谷亚立名下的某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