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石云与刘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刘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68号原告石云。被告刘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诉被告刘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撤回对被告刘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云承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皮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