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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石云与刘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刘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68号原告石云。被告刘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诉被告刘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撤回对被告刘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云承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皮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