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沈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30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万永军,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甲,居民。原告沈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军、被告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高某乙。婚后经常为带孩子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11月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高某甲辩称,结婚情况是事实,原被告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2015年11月,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虽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跟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