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西百士得新材料有限公司、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百士得新材料有限公司,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1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士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喜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付正潭,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同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政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