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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戴祖培与戴惠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108号申请人戴某某,男,193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戴某某,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某某申请宣告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因申请人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龚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