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学海申请执行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海,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021-1号申请执行人:汪学海,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芙蓉路与松林路交口。法定代表人:赵本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28751元及利息11434元、诉讼费344元、执行费331元、总计408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8751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8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8751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