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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常荣华诉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49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居民。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新德,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019元减半收取8509.5元(缓缴),剩余850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沈大海审 判 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