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吉军申请执行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军,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军,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被执行人杨智,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张吉军与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郭人宾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程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