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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季建辉与黄燕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辉,黄燕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季建辉。被告黄燕忠。在本院审理原告季建辉与被告黄燕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建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建辉负担。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