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季建辉与黄燕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辉,黄燕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季建辉。被告黄燕忠。在本院审理原告季建辉与被告黄燕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建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建辉负担。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