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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士荣与李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士荣,李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付士荣被执行人:李景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5)磐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景发在磐石吉镍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204xx的存款30000.00元至磐石市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08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玉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