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艾登州与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登州,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24号原告艾登州,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同信,主任。原告艾登州与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登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登州诉称,2005年7月份,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2份。被告承诺随要随还。2014年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2份,证明: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享有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举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5年7月3日、7月15日,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相应借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份,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作证,并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从原告艾登州处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元,理由正当,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艾登州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度市店子镇艾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