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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高进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05-1号被执行人高进平,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2011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高进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1)沙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进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进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永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婷婷范婷范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