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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曹兴龙,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得颖、张晓鹏,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璇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