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曹兴龙,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得颖、张晓鹏,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璇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