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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9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兆宏、方利章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宏,方利章,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99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宏,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方利章,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路23号金融大厦1806房。法定代表人:钟宁兴。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兆宏、方利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方利章返还垫付的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止的社保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02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利章差旅费2041元(已扣除借款人民币1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兆宏差旅费2673元(已扣除借款人民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及办公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