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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响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响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庆,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双园中路北侧。原告响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响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诉称:被告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立下欠据,欠到原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578688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578688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人防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本案原被告之间因人防易地建设费所产生的争议,并非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响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