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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燕某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燕某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86号原告张某,村民。被告燕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燕某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