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依思麻与马亥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依思麻,马亥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37号原告马依思麻,农民。被告马亥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依思麻诉被告马亥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依思麻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行使权力所作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依思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马依思麻负担。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