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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希勇与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海涛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希勇,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海涛,山东新天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20号申请人张希勇。被申请人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海涛。被申请人山东新天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天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鲁J号牌大型普通客车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交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天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鲁J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